以法典之威共护绿水青山

发布时间:2026年9月01日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中国网 | 责任编辑:

以法典之威共护绿水青山

——贯通执法司法守法全链 擘画绿色发展法治蓝图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立法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推动生态环境法典落地见效,关键要在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贯通发力,让法典的制度刚性转化为生态保护的治理效能,为绿水青山筑牢坚实法治屏障。

严格执法是彰显法典权威的“先手棋”。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各级政府部门依法履职的内在要求。法典总则编中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成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必须要遵循的法定职责。打造有为政府,强化执法协同,重点要以法典为依据细化执法标准、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打通法典实施的“最先一公里”。生态环境法典针对性提出“国务院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重点区域、流域、海域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行政区域、流域、海域执法,交叉执法”,为破解“九龙治水”、执法碎片化等现实难题提供了制度利器。同时,法典针对构建覆盖全域、动态响应的智能执法体系,提出“在确保安全前提下促进信息技术、数字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的应用”,提升了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现、溯源与处置能力,确保法典确立的严格执法要求真正落地生根、见行见效。

公正司法是筑牢法典根基的“压舱石”。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保护和救济被侵害的生态环境权益是检察机关、司法机关落实司法守护生态环境的核心职责所在。生态环境法典明确提出“国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成为人民法院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以及加强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检察监督的重要法律依据。秉持“法立,有犯而必施”的法治刚性,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从严追责是贯彻我国法治建设十六字方针的内在要求。生态环境法典专设“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全面严格合理设置法律责任。特别是,设置了“法律责任通则”部分,对归责原则、追责期限、法条竞合、责任折抵、法律衔接适用等作出规范,既契合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原则,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明确的适用路径,最终能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全民守法是凝聚法典共识的“连心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文明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要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生态治理为了人民、生态治理依靠人民、生态治理成果由人民共享,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只有发挥人民群众的磅礴伟力来治理生态环境,才能真正构建起生态环境保护的长久坚固防线。生态环境法典专章规定“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明确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为公众有序参与生态治理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同时,法典对于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如群众家门口的油烟、恶臭等问题针对性的提出禁止性要求与救济途径,切实回应了公众的生态环境权益诉求,激发了公众参与生态保护的内生动力。唯有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才能真正打通法典实施的“最后一公里”,实现从“纸面法”到“行动法”的深刻转变,为美丽中国建设注入持久而深厚的法治动能。

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以生态环境法典推动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站在新的起点上,我们唯有牢牢把握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的核心要求,贯通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把法典的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生态环境治理效能,才能以最严密法治守护绿水青山、碧海蓝天,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擘画更加清晰的法治蓝图,让绿色成为新时代中国发展最动人的底色。(供稿:李泽辉,专业:法律(法学)、单位: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